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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4日]
 
  一、宗旨: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诉范围:
    本校教职工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出申诉:
    1.认为学校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课务安排、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不服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学校工会,由工会负责受理、提交和答复。
    四、申诉时间及形式:教职工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提出相关的证据,并陈述理由。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五、申诉程序:
    1. 教职工本人将书面申诉书及相关材料递交学校工会。
    2. 学校工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 学校工会向申诉人反馈被申诉对象的处理意见或解释,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可以向分管校长提出申诉,分管校长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特殊情况工会可以将受理申诉事项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解决。
六、审查受理:学校工会在收到教职工申诉的3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